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

发布时间:2021-10-18 17:01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 Z女士以W先生婚前隐瞒其所患有的性功能障碍疾病为由,将W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Z女士与W先生的婚姻,W先生赔偿Z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案情简介
 
Z女士诉称,其与W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经父母认可后确定恋爱关系并领证结婚。本一心欢喜步入婚姻,没想到婚后W先生却拒绝同房,导致其曾因想不开自杀过。后经多次沟通,W先生才承认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很难治愈,因为心存侥幸,在婚前对其隐瞒,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其认为,W先生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婚姻,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W先生辩称,其同意撤销双方婚姻,其婚前知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一直吃药治疗,婚前确实没有如实告知Z女士自己的病情,隐瞒了患病事实。为了降低对Z女士的伤害,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婚姻。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同意对Z女士进行赔偿,并认可Z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W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Z女士,导致Z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鉴于W先生认可Z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该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是否满足撤销婚姻的条件?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撤销权的性质,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综合医学标准、公共利益、立法导向进行判断。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类: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azb、md、mfb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通常来讲,前述三类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慎认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具体到本案中,W先生所患有的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种,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W先生的病情较难被治愈。该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能否被认定为“重大疾病”,本院认为,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对于Z女士而言,W先生婚前隐瞒其患有的上述疾病,足以影响Z女士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该情况影响Z女士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及其婚后生活、生育子女等问题,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如果W先生在结婚登记前已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Z女士,而Z女士仍自愿与其结婚,则Z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W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反之,Z女士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
http://www.xianzhentan.com/news/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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